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今日回應了“高校捐贈冠名”問題,她建議學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廣泛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一定可以找到一種既能夠表達對捐贈方的感謝或者進行紀念,同時又能體現學校特點和定位的好辦法。
續梅是在教育部今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作出如上表述的。會上,有記者提問:“關于清華大學真維斯樓的命名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教育部對此有什么看法?”
續梅稱,教育部注意到了最近媒體對高校捐贈冠名問題的關注,這也從一個方面體現了社會公眾對高校的關心。關于學 校校舍和教室冠名問題,1997年,當時的國家教委曾經有過相關的規定,意思是原則上不允許以企業或者個人名字冠名,特殊情況要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到了 2004年的時候,國務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權,其中也包括對于學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審批權,也就是說教育部門不再具有審批的權力。
續梅介紹,目前如果高校對捐贈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 法》。《捐贈法》中規定,捐贈方對其捐贈的一些工程或者項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權利。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捐資助學,首先是非常感謝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 樣的形式來進行冠名,捐贈方和受贈方可以進行商量。另一方面也建議學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廣泛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一定可以找到一種既能夠表達對捐贈方的 感謝或者進行紀念,同時又能體現學校特點和定位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