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2017-11-24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有關高職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
現將《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結合我省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對《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閩教職[2004]27號)進行修訂的。本次修訂旨在鞏固和發展近年來我省中等職業教育改革成果,繼續擴大和激發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和創新精神,促進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深入開展,加快我省職業教育健康發展。
各設區市教育局要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適合本市的具體實施辦法,加強對所屬學校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檢查。各學校根據本校實際制定學生學籍管理細則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切實負起相關管理職責。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重視學籍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備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要組織學校學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供必要的專業設備和技術支持。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對學校學籍管理動態監管制度,及時掌握學校的日常學籍管理狀況。因學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學校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要杜絕弄虛作假、違紀違規操作等行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
各設區市教育局和學校要將實施情況及時報告我廳。
福建省教育廳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題詞:教育 職業教育 學籍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職成司。
福建省教育廳辦公室 2008年7月31日印發
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維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合法權利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原則意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等職業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成人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及高職院校舉辦中等職業的教育機構,不含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和成績考核。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完成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具有初中畢業及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學生,均可就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從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中錄取新生,也可憑畢業證書全年免試錄取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以及復轉軍人、在職企業員工和進城農民工等社會人員。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學生稱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稱為秋季生。
第四條 面向西部聯合辦學招收的學生,轉入我省后其學籍管理由我省協議合作學校負責辦理;按“三段式”辦學模式招收的學生,其一年級學籍管理由協議合作的一般中職學校負責,二、三年級學籍管理由協議合作的重點中職學校負責。上述兩類學生學籍轉換由接收學校統一辦理。
第五條 對按專業大類招收的新生,入學后按專業大類注冊,確定專業方向后再按專業方向注冊。學校編制的專業名稱與編碼必須符合教育部專業目錄有關規定。
第六條 新生入學報到后,學校應分別在8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將春、秋兩季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等信息與當年各市教育局招生部門出具的“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專)新生錄取花名冊”或學生原畢業證書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復查,合格者可取得學籍。學校應分別于8月底、12月底前將取得學籍的春、秋季學生,編制成“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專) 年新生入學花名冊”(附表一)向上級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備案,并通過學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注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向省教育廳確認備案。市屬學校復查工作由各設區市(以下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安排。
五年制高職新生學籍確認工作由省教育廳根據當年各市中招辦出具的“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含五年專)學生入學花名冊”和“福建省五年制高職教育指導性招生計劃”,對各聯合舉辦五年制高職的中等職業學校通過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電子學籍管理平臺上傳的“學生入學花名冊”(含后期補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并確認學籍。
第七條 學校必須組織新生進行健康復查,合格者可獲得學籍。學校應重視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學生體檢,對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編列學籍號,設立文本及電子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學生學籍號用十位數字編列,從左至右第1、2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3、4位數表示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統一代碼(附表二);第5、6位數表示由市(縣、區)教育局確定的學校代碼,7-10位數表示由學校確定的學生編號。轉學生、重讀生、復學生一律使用原編學籍號。外省和普通高中轉入的學生,由接受學校重新編排學籍號。學生學籍號編排規則如下表所示:
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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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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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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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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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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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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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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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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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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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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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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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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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統一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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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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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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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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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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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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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0800010001,其中08表示08級、00表示省屬學校、01表示
福建工業學校代碼、0001表示該校學生的起始流水編號。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條 一年級學生,有正當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可調整專業。學生入學一個學期后,有正當理由,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予以轉學。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得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轉學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由本人及家長(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附表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本省范圍內,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即可轉學,其學籍檔案由轉入學校報其上級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報轉出、轉入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后,由轉入學校報其上級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應予休學或勸其休學:
1、因病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須停課治療且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2、一個學期中因事或因病請假,累計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學;
3、患有不宜在校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應安排學生到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確認后,通知家長,勸其休學治療;
4、學生入學滿一年,年齡滿十六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者,根據本人學習情況,由學生本人和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與學校簽訂協議,可以辦理休學手續參加就業或社會創業,以工學交替方式,按彈性學制規定,分階段完成學業;
5、按國家規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學者。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限為一年,一年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辦理繼續休學手續。休學累計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學的,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承擔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下一年級同專業或相近專業學習。在離校期間學生通過自學或其他形式已達到同年級相同學習進度,憑相應學習成績證明,經學校認定,可隨原年級繼續學習。
第十五條 學生有退學的權力,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可視為自動退學,或經學生申請可準其退學。
1、休學期滿,經學校告知仍不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退學;
2、在學累計時間(含休學)超過學制規定最長學習年限者,視為自動退學;
3、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者,經學生申請可準其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退學,學校應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有關單位,并報上級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在校學滿一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應發給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七條 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生學籍變動的有關信息應通過中等職業學校電子學籍管理平臺進行日常管理并上傳上級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十八條 學校成績考核實行學分制管理。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考核和德育考核兩個方面。學業考核是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和教學計劃規定,對學生掌握知識和技能情況進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要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習慣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定。考核成績和所得學分一般按學期(年)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上傳到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電子學籍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學校要根據實際建立有利于培養學生全面素質、實踐技能、綜合職業能力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和學分管理制度。學校要制定《學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確定具體的專業課程學分布列,明確學分標準、學分取得方式、學分互認和折算辦法等。
第二十條 學校應制定課程教學和考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學生參與課程必修、選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補考的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學生參加各修習課程的正常教學與考核活動。學校要將頂崗實習、考取相關專業職業技能證書或等級證書以及體育課列為必修課程,鼓勵開設學生個性化發展選修課程,突出培養學生職業技能,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成績考核監督機制,嚴肅成績考核紀律。對學生無故缺考或申請緩考未經批準、考核作弊或協同作弊等,視情節輕重,給予零分記錄、批評教育或相應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學校批準可安排補考。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鼓勵學生通過自學或其他學習途徑在課余或校外學習有關課程,其課程內容等于或高于教學大綱規定的相同或相近課程的教學要求,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學校教務部門審核認定,可以免修或免試相應課程,取得有關課程成績或學分。允許校際之間、不同專業之間、學歷教育與職業資格等各種培訓之間,根據相應的規則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互認和學分累積,推進建立“學分銀行”,便于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免試錄取的社會人員的學習實際,制定有針對性、靈活可行的教學計劃、專業學分布列和課程安排,打破專業限制和學習時段限制,結合技能培訓與學歷教育,通過在校集中學習考核或參加國家組織的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考試、國家認可的培訓或技能等級考試,憑有效成績證明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取得該課程的相應學分。實行彈性學制,在學制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累積達到中職學歷層次應得學分,符合本規定其它相關條款要求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后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給予相應學歷。
第二十四條 按照學分制管理的學生,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六章 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鍛煉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授予“三好學生”、“學習標兵”、“優秀畢業生”、“專業技能操作能手”等榮譽稱號或頒發獎學金等,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 學生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校必須保護未成年學生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促其認錯悔改。學校應制定“紀律處分相關規定和處置程序”,并予以公布。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及家長(監護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學生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并給予答復。
第二十九條 對于受到處分(開除學籍除外)的學生,其確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由學生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可予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后,原則上可將有關處分材料從學生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章 結業與畢業
第三十條 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基本學制為:初中畢業起點的三年,高中畢業起點的一年。實行彈性學習制度,學生可以在二年至七年內完成學業,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四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正常學制年限內,按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達到如下基本條件的,可獲得經學校上級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由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
(1)具有學籍;
(2)操行總評合格;
(3)取得規定的畢業學分;
(4)體育成績合格;
(5)頂崗實習成績合格;
(6)獲得相關專業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7)符合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對畢業生資格審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二條 在學制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可以補考、重修,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經學校考核合格,修滿畢業學分后,經上級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可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在學制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修完教學計劃全部課程,但已經學滿一年且成績合格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發給肄業證明,并注明肄業年限。
第三十四條 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允許其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學分,如提前修滿高一年級的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滿足畢業條件,由學校審核,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可在學制規定正常年限內提前一年畢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畢業前應填寫《畢業生鑒定表》。學校在辦理畢業證書驗印時,應向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學校通過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分制與學籍”電子學籍管理平臺電子審核注冊過的“學生入學花名冊”;
(2)學校通過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分制與學籍”電子學籍管理平臺“畢業審核模塊”形成的“畢業生花名冊”;
(3)相關專業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
(4)教育行政部門對畢業生資格審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畢(結)業證書;已發的畢(結)業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允許補辦畢業證明書一次。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須補辦畢業證明書者,應在縣級以上報紙上刊登畢業證書“遺失聲明”,并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畢業證明書申請表》(附表五),攜帶本人兩張二寸藍底彩色正面相片,到主管學校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
第八章 電子學籍注冊與學歷證書驗證
第三十八條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按學籍分級管理職責實施學籍電子注冊和學歷證書電子驗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主要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
(二)入學年月、學制、修讀專業、學習形式(全日制、成人班),學籍號;
(三)原畢業學校、原畢業證書號、生源所在地;
(四)家庭地址及郵編、家庭聯系電話、政治面貌、健康狀況、戶籍所在地、家庭經濟狀況等。
第四十條 畢業證書電子驗印主要內容包括: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畢(結)業、專業、學習形式(全日制、成人教育);
(三)畢業應得學分,或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考試合格成績;
(四)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五)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章;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書號碼編排規則:從左至右的頭1-4位數表示畢業年度;5-8位數表示學校全省統一代碼的后四位(同上述學籍號編碼的規則),9-12位數表示由學校確定的畢業學生編號,具體如下表所示:
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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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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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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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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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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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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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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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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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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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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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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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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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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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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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年度(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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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統一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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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流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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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畢字第(2008)0001 0001號,其中2008表示2008屆、0001 表示
福建工業學校代碼、0001表示該校畢業學生起始流水編號。
第四十二條 學歷證書電子驗證每年兩次:春季畢業的于5月中旬前完成,秋季畢業的于8月中旬前完成。
第四十三條 漏報、錯報畢業證書驗證信息的,由證書頒發單位具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正。
第四十四條 為方便用人單位、個人和社會需求,全省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學生網上信息查詢制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本市學籍管理實施辦法,并指導、檢查和督促所屬學校實施學生學籍管理。學校應當根據本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報主管學籍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并及時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教育廳印發的《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閩教職[2004]27號)同時廢止。我省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