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團中學辦學章程
2015-08-26
北團中學辦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營造學生個性發展的最佳氛圍,加強學校內部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福建省連城縣北團中學。
地 址:連城縣北團鎮山下村大山路16號北團中學。
辦學宗旨:堅持以人為本,辦人民滿意的學校。
學校機構性質是公辦學校。學校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初中教育,
第三條 學制:三年。
第四條 辦學規模:學,F有教職工78人,學生381人,教學班10個。
第二章 學校主要任務
第五條 依法為受教育者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思想道德養成、發展智力和培養技能、進行科學探索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場所及設施、設備。
第六條 學校高度重視素質教育,側重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和輸送合格的新生;同時為社會培養素質良好、德才兼備的勞動后備人才。
第七條 本校把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堅持以“三愛”教育為基本內容,以“愛學習、愛勞動、愛祖國”教育為主線,以《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中學生文明禮儀教育為基礎,使受教育者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四有”新人。
第八條 本校把教學工作作為學校的中心工作,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貫徹教學大綱,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九條 本校開展群眾性的體育鍛煉活動,重視衛生工作,增強師生體質,促進師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條 本校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樹立積極的科研意識,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優化課程設計,逐步實現教育教學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十一條 本校致力于建設一支學歷合格、師德高尚、業務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
第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理念:以人為本、全面發展、培養個性、創造成功。具體包括:使學生初步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熱愛社會主義,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和革命傳統;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意識,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具有社會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具有初步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科學和人文素養以及環境意識;具有適應終身學習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壯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質,養成健康的審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學前教育以培養幼兒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習慣為目標。
第十三條 校風:要有愛心、懂得尊重、學會寬容。
第十四條 教風:把方法教給學生、信心留給學生、主動權還給學生。。
第十五條 學風:自主學習、適度超前、講究方法、刻苦鉆研
第十六條 校訓:勤勉育人 、靜思力行
第三章 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學校全面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全面、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提高教育質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負責學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校長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履行校長職責和義務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組織制定、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對學校的教育教學、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進行決策和統一指揮。
(三)根據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推行學校中層干部競爭上崗。
(四)在學校編制定額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內,按照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聘任、考核、獎懲教職工。
(五)按照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管理學校財產;對財政撥款、學雜費留成、勤工儉學以及社會贊助或個人捐贈等學校的各種收入,按照財經制度和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六)參加培訓。
(七)對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行使國家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辭退或者處分。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正確履行校長職責。
(三)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教學計劃,按《教學大綱》要求開齊各門課程,建設好各類教學設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工作方針,把德育工作放在學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風、學風、校風建設,優化育人環境。
(四)維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五)關心、尊重教職工,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組織和支持教職工參加必要的學習、培訓和進修,抓好師資隊伍和學科梯隊建設。
(六)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管好校產和財務,確保學校財產、物資安全。
(七)努力學習,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學校黨組織,定期向學校黨組織通報工作。
(九)實行校務公開,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支持教職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職權,依靠廣大教職工辦好學校;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辦學育人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十)建立與家長及社區的聯系制度,發揮家長委員會、社區教育委員會等對學校工作的參謀、咨詢與監督作用,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協調一致的育人環境。
(十一)接受法律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監督、專門監督機關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決策機構
1、學校行政會。由校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學校的黨政校級領導參加,討論和決定學校的重大事項。
2、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校教代會是學校依靠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由工會負責召集和主持,全體校教職工代表參加,討論和決定校長及校長辦公室提交的有關事項,教代會收集到的教師代表的提案。教代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另定。
第二十條 執行機構
1、辦公室。負責做好學校決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務的執行、督辦和信息反饋工作;傳達學校領導的工作意圖,負責學校人事勞資、財務管理、接待和文秘處理等工作,處理學校日常行政事務和其他綜合性的牽頭協調工作以及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政教處。在分管行政的具體領導下,負責學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為規范的教育和管理,通過年級組和教學班執行校長辦公會關于學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決策。
3、教務處。在分管行政的具體領導下,負責學校的教務工作,通過對年級、學科教研室、備課組和教師執行校長辦公會關于教學方面的工作決策。落實教學常規,執行教學工作計劃,進行教學全程的組織、監督和調控,負責對教師的考評、考核。負責教師繼續教育和教學技能培訓的組織管理。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的科學研究的組織和管理工作,負責各級課題的管理。負責校內優秀教育教學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校內外優秀教育教學成果在學校的推廣應用。根據實施素質教育的精神,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4、總務處。在分管行政的具體領導下,負責學校的總務后勤和勤工儉學工作。負責校園的綠化、美化工作。負責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備和維修工作。負責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樹立后勤為教育教學、科研服務和師生服務的意識。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構
1、學校黨支部。學校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學校的基層組織,起戰斗堡壘作用,對校長工作和學校整個工作進行監督,以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得以正確貫徹執行,確保學校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學校黨的各級組織應切實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加強師生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2、教職工代表大會。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代表以教師為主體,由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和審議學校的行政工作報告、發展規劃,審查學校的財務收支情況,依法監督校長和學校領導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經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研究同意,由學校工會委員會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有關人員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3、學校推行校務公開。學校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教職工支持與參與的領導體系和工作機制,以加強學校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工作。
4、建立學生會組織。學生會是學生的群眾組織,倡導和組織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教職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考核制度。學校依據辦學規模,核定編制,設崗定員,逐步實行全員聘用制。教師、職員和工人應履行聘約,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必須依法維護和保障教師、職員、工人及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教師、職員、工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應身正為范、敬業愛崗,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要為學生家長(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校外教育指導,使學生健康成長。
第二十七條 學校把建設一支師德高尚,具有現代教學思想、學術功底扎實、教學能力和科研能力過硬,數量足夠、專業結構合理的現代化教師隊伍作為興校的根本策略。實行人文管理,崇尚知識,崇尚使命,崇尚情感,崇尚奉獻。
第二十八條 推進“名師工程”和“青年教師培養工程”,加速培養中青年教師,不斷壯大名優教師和骨干教師隊伍。
(一)拓寬教師來源,引進名師、骨干教師,不斷優化教師隊伍結構。
(二)充分發揮骨干教師的作用,激發他們的積極性和成就感,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形成自己的風格,爭取在市內、省內乃至全國獲得更多、更高的榮譽,成為公認的名師。
(三)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并支持教師從事教育科研、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四)學校著力培養青年教師,為青年教師脫穎而出搭建平臺:一是加強教師職業道德教育,特別是敬業精神教育;二是崗位提高,為他們安排指導教師,實行專業引領,縮短其成熟周期;三是強化繼續教育,指導教育科研工作,鼓勵參與學術活動。
(五)引入競爭機制,為每一位教師不斷設置努力奮斗的目標,建立科學的教師評價體系,各類評比力求客觀公正。
第二十九條 建立教師對外交流、外出考察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在保障教師、職員、工人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的基礎上,努力改善教師、職員、工人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一條 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完善分配制度改革,貫徹“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每(期)年對教師、職員和工人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考核評價?己私Y果與評優、職務晉升掛鉤。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師、職員、工人在培養人才、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后勤服務、行政管理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學校根據財力給予重獎,也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學!墩鲁獭泛鸵幷轮贫鹊慕處煛⒙殕T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評和處分,或離崗培訓、解聘、辭退等處理。對因重大過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學校有依法追償的權利。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凡按有關規定在本校學習或轉入本校學習,并被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嚴格按省、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規定,進行學生學籍管理,并建立學生個人檔案。
第三十五條 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等各方面考核合格的,按規定頒發國家承認的初中畢業證書。考核不合格者經補考合格后,發給相應的初中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享有《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有平等受教育機會。履行《教育法》賦予的義務,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為維護和提高學校聲譽努力。開展自主管理、自主學習,強化主體意識,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制定完善學生獎勵評優辦法,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給予表彰與獎勵。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學校予以教育、批評和處分。處分及其撤銷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經費來源、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校編制內的教職工工資、辦學公用經費的來源由連城縣人民政府財政全額撥付。
第三十九條 本校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本校設立財務室,內設會計和出納崗位,隸屬總務處,由校長直接主管。
第四十一條 本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法律及規章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實行月報表制度,做到收支賬目清楚,隨時接受檢查和審計;每年向教代會報告學校財務收支情況。
第四十二條 本校建立物品采購、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損壞、遺失需按規定賠償。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連城縣教育局全權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資產的處置由校務會集體討論提出,報縣教育局審核決定,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學校資產處置過程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必須規范。學校資產處置后的經費必須用于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 學校經費必須按相關規定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六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討論同意,并報連城縣教育局批準。
第四十九條 學校終止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五十條 學校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為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縣教育局核準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